一、参保职工2022年“五险一金”的结算说明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规定: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上限按21821元执行;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按照所属地区的文件执行上下限标准。
1、缴费基数
有固定收入的各类人员,按其上年度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其个人上年月收入低于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下限的按下限标准执行;无法计算其收入的各类自谋职业人员,其个人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下限标准执行。
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按省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上下限执行,2022年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21821元/月执行,全年合计261852元(21821×12)。下限为4250元/月,全年合计51000元(4250×12)。
②、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4250元/月执行。
2、缴费比例
①、养老保险:按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8%;
②、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2%;
③、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全部由企业承担;
④、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全部由企业承担;
⑤、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0.5%;
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比例为8%。
3、缴费标准及清算补差
进入农场工资收入台账的缴费人员,其实际收入高于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的按其工资台账收入确定缴费基数标准;实际收入低于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标准执行。
①、养老保险:4250×12×8%=4080元;
②、医疗保险补差:因在2021年底预缴2022年医保金是按照全年缴费基数45600元(3800×12)收缴的,故医疗保险在2022年清算时,缴费职工每人需补差108元((4250-3800)×12×2%)。
③、失业保险:因在2021年底预缴2022年失业金是按照全年缴费基数45600元(3800×12)收缴的,故失业保险在2022年清算时,缴费职工每人需补差27元((4250-3800)×12×0.5%)。
④、住房公积金:因在2021年底预缴2022年公积金是按照全年缴费基数45600元(3800×12),故住房公积金在2022年清算时,缴费职工每人需补差432元((4250-3800)×8%×12))。
以上清算合计:4647元
二、2023年“五险一金”预缴说明
1、缴纳范围
所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按规定标准和时间预缴2023年度“五险一金”(养老保险个人部分除外)。
2、缴纳办法
“五险一金”实行年前预缴、年终清算的办法,所有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在2022年底前先按照省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公布的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预缴。
3、预缴险种及标准
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预缴标准为:1020元(4250×12×2%);
②、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预缴标准为:255元(4250×12×0.5%);
③、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预缴标准为:4080元(4250×12×8%);
以上预缴合计:5355元
三、缴费时间
各单位必须通知辖区内的所有缴费人员(农发分公司除外),于2022年12月31日前交清2022年度“五险一金”中的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个人部分及补差和预缴2023年“五险一金”中除养老保险以外的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所辖单位要宣传到位,通知到人,确保“五险一金”按序时进度收缴完成。